一、刑事责任年龄从哪天计算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其中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计算方法为:
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一周岁;
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起计算。
二、刑事行为能力年龄如何划分我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划分采用三分制: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
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年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是人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有无、强弱。法律上认为,是否年满14周岁是这种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与无的界限;16周岁是这种能力由弱转强的分水岭。当然,法律对1
4、16周岁的确定是一种立法技巧,是法律拟制。不是每一个人到了16周岁都必定具有完全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是每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都必然不具有这种能力。法律的规定本身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具体普遍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任何的临界都只是拟定的,1
4、16周岁虽然是明确的规定,但其实质却是抽象的体现。法律将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阶段,是基于一种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考量。我国民法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有的规定与刑法相比是类似的:
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二,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民法设立这样的民事行为制度,目的有二:
1、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
2、维护交易秩序。通过对刑法,民法关于行为能力年龄划定上的简析,我们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采取三分制形式,在无行为能力与完全行为能力之间存在一个相对行为能力阶段。它们的不同之处可以归结为相对行为能力阶段的起点与终结点不同,阶段跨越的年龄跨度不同。刑法中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始点与终点为14岁与16岁,中间跨度仅为2年;民法中相对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始点与终点则为10岁与18岁,中间跨度为8年。何以两者有这样的差别呢,为何不作统一化规定呢。这里试作这样的分析:刑法与民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刑法是公法范畴的部门法,民法是私法范畴的部门法。两者的调整对象的性质也不相同。刑法调整的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一方面,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个人的行为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相一致的,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界定在哪个年龄段,就意味着刑罚在哪个岁数的人群中可以开始适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心智发育是不完全而且是脆弱的,宜用教育方式而非惩罚性行为。故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应该是谨慎的。所以,刑法上对行为人意志能力方面的起点要求要高一些。这样的考虑是利于行为人一方的。当然,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利益的平衡。由此,法律将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在16岁,压缩了相对刑事行为能力的跨度,从而加大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力度。一高一低便实现了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