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被不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人送达不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