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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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如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

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

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

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

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犯罪嫌疑人也就不会被判定为罪犯和被判处刑罚,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话,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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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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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如何处理?
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的处理方式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如果当事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需要作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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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被不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人送达不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部门审查。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被不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人送达不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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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被不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人送达不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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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被不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情形的被不人送达不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部门审查。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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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定不起诉,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
[律师回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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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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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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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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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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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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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处,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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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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