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案件;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案件;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当事人未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案件;以及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制度必须具备恶劣程度轻微,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无需施以刑罚或者可以赦免刑责的此类情况,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属于又聋又哑且目无法视者;其次,犯罪嫌疑人在防卫行为过度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方式超越必要界限,并因此导致产生了本不该存在的危害结果;最后,还有诸如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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