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而且产假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
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
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
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