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规定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如果月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残疾人还有减税照顾。由各省政府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