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作用及意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因质权是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2)须为特定的动产。
(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就质押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不仅及于质物,而且可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3.质物的转质权
4.质权的保全权
5.质权的处分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物的保管与返还义务
(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质物的处分权
2.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4.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含义与条件动产质权的实现又称为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实现动产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
2.质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
3.质权人占有质物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质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质物的变价方式。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1.以质物折价以质物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人从所折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以质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出质人同意。
(2)具备质权实现的条件。
(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质物的拍卖、变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变卖则是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卖。质权人于实现质权时,就质物折价与出质人达不成协议的,只能以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实现质权。但质权人也可以不与出质人就质物折价进行协议,而直接将质物拍卖、变卖。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的,须依法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