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三、两审终审有哪些缺陷第
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因为,终审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
第
二,一些终审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第
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实大多数都是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不过也有例外情况,主要就是上述的四种情况,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通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一审之后就是生效判决,即为最终的审理。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