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委会的行为不合法。村委会与A签订的短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就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已到为由,另行发包,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承包的农户完全有权利拒绝村委会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如果甲、乙、丙之间是一种转包关系,村委会无异议地接受丙的承包费,丙自愿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丙实际上取代了甲成为这部分果园的实际承包人。因此,丙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再缴纳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