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再次提讼有何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刚被驳回,明天就又上,这样也是为了让当事人有个冷静的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挽救自己感情危机的机会。因此,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新情况或是原告有了新的理由,才可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否则,将不予受理。“新情况、新理由”是指什么,实际情况很复杂,原则性的界限标准是: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或出现了有可能导致凶杀、自杀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还有一些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