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有和好可能吗
有可能。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若无法定离婚情形的,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则可能调解和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有必要查银行卡记录吗
离婚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查阅当事人的银行流水资料。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法庭并不建议或要求当事人主动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尤其是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诉讼离婚程序中所涉及到的财产信息,主要集中于夫妻双方所持有的资产余额上。若对方对此无异议且无需进一步了解账户交易细节,则无需提供交易流水;但如有疑虑或争议,质疑方有权请求法院前往相关金融机构调阅完整的交易流水记录。
另外,法院亦并未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转账记录都需要详细交代其具体流向内容。一般而言,法庭更倾向于只要求当事人详细说明过去一年内发生的数额较大的支出去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尝试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倘若经过调解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工作将宣告失败,法院将会依法批准离婚申请。然而,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存在,法院可能会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有可能会继续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成和解协议。总而言之,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只有在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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