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而停止执行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相对人提讼而停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不适用于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