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rn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rn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n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rn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n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n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n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n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n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