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是罪的行为主体,是真正的身份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第382条前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以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