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咨询的是婚约财产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本案中该房产上只有女方的姓名,并且属于婚前所买,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无需进行分割的;
5、对于男方的出资款,女方可以主张赠与,如果男方想争取,是需要收集属于属于借款的证据,要求女方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