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但是这一交易过程比较实质的是完成了一个融资租赁行为,从我们接触的事例看: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中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从原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传统规定上看。如下总局的回复或许带来有利的启示,对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并不能减少印花税的忧愁,与融资回租合同,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售后回租在增值税上以及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解放,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销售合同,此时如果就看合同的形式。因此,则通常认为要缴纳双重的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