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补充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就其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害部分不享有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条款,主要有三条: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