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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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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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酒店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可能需要由酒店、酒店的管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对于被侵权者来说,为了避免麻烦,可以直接向酒店索赔,酒店在支付赔偿金之后,可以向侵权者、酒店的管理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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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由谁承担?

酒店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可能需要由酒店、酒店的管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具体的担责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的几种类型

(一)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补充责任。这是侵权补充责任的最基本类型。本案的情形就是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就是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害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一个损害,构成了竞合关系

(二)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候,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竞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也是这种典型的补充责任。

(三)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互为补充责任。例如,定作人的指示有过失,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而承揽人同时也有过错,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成立补充责任。

由于酒店对于入住的客户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故此若是在入住期间发生了财物被盗、入室打劫等的侵权现象,酒店是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对于只能证明自己的权益是在酒店比侵犯的,但是却无法确定侵权者身份的清新,酒店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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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家酒店租了几个房间,用于工作,现在有些问题在合同中没有说清楚,想签定一个补充协议,不知该怎么写,请问酒店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   街   路   号   酒店式公寓楼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天。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  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租住公寓期间不改变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五条 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缴纳元押金后生效。
  
   第二章 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六条 乙方在人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
  租金=标准租金×优惠折扣率×租用的公寓面积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府税费。
   第七条 乙方租住同一房   天,付   %房租;住  天及以上享受  %的优惠价。  乙方在入住期间,每月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租凭证。
   第八条 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租金和应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 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
   第九条 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第十条 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  
  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  
  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  
  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小时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  
  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
  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满前三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新合同,原合同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公寓,在甲方还没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前,乙方享有对同一房间的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欠费用,同时还有权收取滞纳金。每天滞纳金金额以拖欠费用总额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将本合同转让给他人的,该转租(让)无效,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违约期间应付租金的--倍。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签约地仲裁机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承租方(乙方):(签名盖章)  
地址或单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附乙方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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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丢失物品应由谁承担责任
酒店作为运营主体,保障顾客安全与权益是首要任务。若因酒店明显疏忽导致损失,需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但如客人无法提供贵重物品声明和价值证明,仅能按合理标准承担保管责任,超出部分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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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酒店名字和饭店名字不一样,算侵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地同店名是否算侵权需要要看同名店注册的范围,如果其没有连锁店,可以在其它的地方用那个店名。 一般来说除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外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您的店名或经营对其品牌声誉构成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如果是对方的字号,商标,均已经注册备案的,那么工商局可能就不会批准。还有,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不能轻易去用,你不能使用与别人相同或类似的字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企业名称、商号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姓名、字号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享有专用权,各国都通过民事立法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姓名和企业名称、商号等专用权并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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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酒店遇害 酒店有责任吗?
自客人登记入住酒店起,客人就与酒店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同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中,酒店除应履行向客人提供与其五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客人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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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顾客在店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店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店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店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商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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