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期间: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现想撤诉,撤诉后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保证人本人认为要判断是否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保证期间是否因而中断;二.撤诉是否代表放弃对连带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取决于它的性质和意义。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事实上,超过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保证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权利。因此,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而是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在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人认为此处所谓“适用”,并非指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而是指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从而被普通的诉讼时效所替代。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符合担保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自书到达连带保证人之日起,适用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就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