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与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才合法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也不受法律保护、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由市。”在此要特别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大陆《土地管理法》规定答,在大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城市市区的土地属於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後、年限和其他条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因此大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必须是只有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