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该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判处缓刑,只有所判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符合判处缓刑前提条件的,必定判处缓刑的情形是,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3、符合判处缓刑前提条件的,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情形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分子:
A、犯罪情节轻微。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风险
D、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4、对于可能被判处缓刑情形的犯罪分子,即便符合所有条件亦未必能得到缓刑,但是如果缺少一个条件则必定不会得到缓刑。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情形的犯罪分子,由受理检方公诉的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原则内作出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