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与原房东签订的合同已经失效,因未约定租赁期间,属于不定期租赁,且与新房东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未与新房东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是无法退回转让费的。
4、装修费如无特别约定,无法得到赔偿。《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预期收益不会得到赔偿。因与新房东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