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一般是由于实际经营者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为实现经营目的而借用他人资质产生的一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等领域都存在较为普遍的挂靠现象。在劳动用工方面,这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和资质对外经营,其所招录的劳动者,有的是直接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是与挂靠单位签订非法的劳动合同。无论签订合同的主体如何,只要可以认定实际用人单位属于没有响应经营执照而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的事实,劳动者都可以选择要求挂靠单位或者被挂靠单位要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也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在该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该分支机构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等,在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追加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当然,如果劳动者虽然在分支机构实际从事劳动,但却是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企业法人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企业分支机构的同时,将企业法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