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场滑倒是否能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能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当事人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一般来说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受害人是否能直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个就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了。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是否能一起主张
赔偿金违约金不能同事主张。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是否能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是否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在商场滑倒是否能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否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是否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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