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规定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 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开具的当事人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再凭继承公证书可以办理遗产的继承过户。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