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处理,即若某个公民离开居住地超过了法定时限达到两年之久,其亲属和利害方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人员宣称为“失踪者”。
其次,依据正常情况下的法定继承原则,我们可先将其应得的份额予以提存,待其归来后再交还给他;倘若其不幸离世并且比被继承人更早离世,那么他的遗产优先考虑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前提下,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续继承其应有权利义务的制度),若无其他人在场,则由他的同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该遗产;相反,若该人员在被继承人离世以后离世,那么他的剩余财产将归属于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继承人之一不签字办理但是了房产证有效吗
继承人之一不签字办理但是了房产证无效,办理继承公证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的,任何一人不到场都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也就不能办房产证,如果办了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人之一失踪了怎么继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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