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的理解,举例为准,比如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送货,然后才补签合同,那么作为举证一方,应当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这个交易习惯。如果是从书面证据能够反映交易习惯,也是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