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为方便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已经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围办理;
3.将经过第
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