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您所描述的情况显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您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若不进行性追认,则无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