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
1、相互协作条款。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同违约金计算方式一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等7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履约保证金并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在当事人合同违约条款中却经常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对于此项约定并不必然无效,但其作为违约条款形式存在时,实际上是参照了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投标合同中的作用进行的约定,应当认定其是违约金的一种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