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一种合意,虽然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实质上是对财产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夫妻财产协议除了要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出现。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