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非流通股司法拍卖有什么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对质押的非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的,人民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前在规定的报刊是进行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