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哪些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
2、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3、原告孙某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至昌平区,请求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
4、最终由于合同应为无效,故无法支持被告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能判令被告败诉。
5、由上诉案件可见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十分没有保障的,风险很大,极可能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