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置而言,主要面临着以下三类风险:
首先是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上并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士,利用具有买房资质的其他人员的名字进行购房。
此类购房方式被视为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公平买房子和获得优质住房的权益的侵占,它也是违法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表现,使得国家在土地和房地产方面的税收严重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公众利益。
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我们面临的购房合同被视作无效。
其次是在未满足五年要求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仅享有部分产权。
如果你在买到经济适用房后还不足五年时间,是不能进行直接上市交易的。
如果购房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想要卖掉手里的经济适用房,他们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来进行回购。
这意味着,在刚做完房子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到五年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个房屋出售给别人,那么这项买卖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违背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得不等待五年后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范,从而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还有买房者虽然能拿到房子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子所有权证,但在满足五年要求后,仍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过户登记。
如果购房者能够在顺利获取到房子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经过五年时间,就可以按照政府的相关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或其他的相应款项,进而得到全部的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准备转手经济适用房的消费者,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有权优先购买,这是一项强有力的法律条款。
若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放弃回购,并且提供了书面的允许上市销售的意见,这时消费者才可以按照市场价值来销售自己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补差价
我们在此向您介绍经济适用房差价补偿新规定的概况。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即是指住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相对合理,能够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产类型。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此类房产在购买五年内将无法进行转让交易。满了五年之后,当业主成功获得产权证明后方可进入交易流程。然而,在进行具体交易时,若该房产超出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范畴,则还需要额外支付10%的综合土地出让金以作补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置经济适用房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这种行为侵犯了实际需要帮助的人士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构成了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有,这不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更有可能导致购房协议无效;其次是在购买不足五年的时间内就进行交易,这无疑违背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原则,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买卖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即便已经取得了完税证明以及所有权证书,但如果在五年后仍未能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购房者可能会因为政府的回购权或者相关款项尚未缴纳完毕而无法顺利地将房产转让出去。因此,只有在得到政府明确批准并且获得书面意见之后,购房者才能够按照市场价格来出售自己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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