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后,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
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实际上还是
第二次,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依法判决。见: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