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均无《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列举的过错(也就是规定的第1
3、
1
4、16条所列举的过错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即只要持有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有,保险公司会因当事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拒赔。
然而,虽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私了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侵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所达成的协议,而不提起有关诉讼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双方在充分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交通事故私聊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应的法律给了当事人的一定自主权,但同时对该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的话,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轻微而达成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换言之反悔之后是不能二次报警。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是可以报警的,即双方对达成的交通事故私了的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者是有失公平的情形,经过调解生效之后还没有履行的可以再次向交警报警,之后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