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
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来讲法条
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第二款规定的是防卫过当,
第三款是防卫过当的排除性规定。只有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有三个构成要素,其一必须是防卫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二必须超过了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判定需要法官去衡量受侵害的法益、不法侵害的程度、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采取的行为的程度等相关因素其三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害。一般情况下,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人身体重伤及其以上。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透露出的讯息是,其一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其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致人重伤。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讲,接下来需要认定的是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如果主观心态上是故意,毫无疑问其触犯的罪刑是故意伤害罪。而如果其主观心态上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管是那种罪刑,确定刑罚时都应当考量其犯罪行为本身的防卫属性,因此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