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 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披露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 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应 当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交易标的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 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 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