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省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罪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速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5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5000元)起点;或者抢夺数额达4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利用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起点;或者抢夺数额达24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利用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每增加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4)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因抢夺致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因抢夺致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刑期;
3、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