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文义上看,受害人的定义比较完整,似乎没有分歧。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本车人员”的界定,以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界定“车内车外”,不能简单地以人的身体处于车内还是车外的位置关系来确定,而要看事故发生的瞬间机动车与人的位置关系是否相对,若相对,而且这种相对从时间上来讲,是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先行行为的瞬间,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时间,则应认定为“车外人员”;反之,认定为“本车人员”(亦称车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