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一般是没有发土地使用证的,在原址上建房屋,不扩张新面积直接就可以建,需要扩张新面积或另立新址的,需要进行审批后方可建设。
一、村委研究通过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审查完毕后,村委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现场勘察和初审
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村两委成员、、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国土资源所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
四、镇政府审查
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镇长签字,批准后,到镇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批准后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有关证件到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宅基地批准证书》,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上报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定点放线
审批完毕后,建房户提供出四邻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由管区、村两委主要成员会同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填写现场定点放线记录,由管区、支部书记、服务中心放线人员签字。
六、申报登记
房屋建成经镇会同国土资源所验收合格后,到国土资源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土地使用证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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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