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许可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双方行为的书面文本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可见,商业秘密许可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
一份完整的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正文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即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协议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的名称和内容。
(2)授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许可使用主要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性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和再许可四种形式,这些方式所包含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关系到切身利益。因此,当事人应当就其协商的许可方式进行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确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因此,对于由特殊授权方式的商业秘密许可,应当在许可协议中对许可的具体方式做出确认。
(3)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是受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权利人进行授权许可的最直接的目的。因此,在商业秘密许可协议中,应当对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4)许可使用的时间和期限。有的技术秘密有其存在的法定期限,如《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但绝大多数的技术秘密的存在是没有法定期限的,只要它一直被权利人处于秘密保护状态,就具有商业秘密价值。因此,这就需要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受让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时间和期限进行约定。
(5)保密义务。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因此,在商业秘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予以明确。
(6)期限届满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着该技术秘密的后续使用。
(7)违约条款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抱着相互协商的态度,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