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龙玉兰是一农村妇女,自20岁办起了养殖场后,购买东风牌汽车1辆,1996年购买万山牌客车1辆,1994年盖了一栋三层共9间的住房,并购置了空调、彩电、冰箱和家具等物。1995年4月,龙玉兰将养殖场转包给他人,再次购买东风牌汽车2辆,专营客运。同年6月与赵淇结婚,1999年9月龙因车祸死亡。死前还留有银行存款11万元,金银、玉器等首饰若干。在龙玉兰死后,其父母认为:龙玉兰的遗产应包括上述一切内容,由赵淇、龙玉兰父母和儿子赵小劲四人均分。赵淇则认为他与玉兰已结婚4年,上述物品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赵淇所有,另一半才属于玉兰的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均分,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请问题:龙玉兰死亡时,其婚前个人财产都属于遗产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你们信中所述的情况看,龙玉兰与赵淇结婚只有4年多,只能将贵重的生活资料,如空调、彩电、冰箱、家具、金银、玉器等首饰和银行存款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房屋等均应作为龙玉兰的遗产。综上所述,赵淇应分得空调、彩电、冰箱、家具、金银、玉器等首饰物品价值的一半和5.5万元存款。这些属于赵淇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得到的个人财产。余下的空调、彩电、冰箱、家具、金银玉器首饰等物品价值的一半和5.5万元存款、三辆东风牌客货车、一辆万山牌客车、9间三层楼房均应为龙玉兰的遗产,由父母、儿子、丈夫等四人共同继承。按《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为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再结合我国法律中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在具体分割龙玉兰遗产时,可给她的儿子多分一点。如果,其父母年老或多病或生活困难,也可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