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怎么确认其遗产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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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给你说说流程:1.第一步,你得把那个去世的人的所有财产都列个清单出来,包括每样财产的名字、数量还有值多少钱等等。2.然后,你要去查证一下这些财产都是不是那个人的,看看哪些财产真正属于他。3.接下来,你还要搞清楚那个人欠了别人多少钱,包括欠了什么类型的债、欠了多少钱、欠给了谁等等。4.最后,你就用那个人的财产减掉他欠的债,剩下的部分就是他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怎么确认其遗产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确认其遗产

当自然人不幸离世之后,其生前遗留下的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便称之为遗产。在确定某位债务人在离世之时的遗产归属问题之前,必须先对债务人拥有的法定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债券以及知识产权等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逐步确认具体的遗产范围:

首先,应尽量全面地收集到关于债务人持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包括详尽的财产种类、数量及其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要对债务人所持有的上述财产进行真实性的核实,以确定哪些财产确实归属于该债务人;接下来,须弄清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状况,包括债务的类型、数额以及债权人等关键信息;

最后,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扣除其所欠的债务后,剩下的部分便可视为遗产。若债务人尚有配偶存在,那么在遗产分配环节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需先行划分出一半作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则构成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整个遗产确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多项工作,以保证遗产的精确性及合法性

另外,如若遗产中包含了债务人与他人共享的财产,还需先将他人的财产份额予以分离出来。总而言之,确认债务人在离世之时的遗产归属,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收集资料、核实事实、扣除债务等多个环节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去追讨债务

当面临债务人离世之时,如果所涉债务属于该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负担,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向其配偶寻求债务追索权

确切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负起共同还款之责任。

若债务人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其生前所有财产及其税收义务与债务责任,那么债权人同样可以据此请求继承人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为之清偿相应的税务及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就可以不用还了吗

当债务人离世后,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其所留下的所有债务都将自动消失无踪。

实际上,若是债务人在生前有所遗赠的话,那么或许他的继承人将会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起债务清偿的责任。

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便无需再负有偿还的义务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遗产范围究竟为何,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详细地清查他名下的各类财产,例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等。

接下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人将有权继承这些遗产,同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债务。

倘若继承人拒绝承担这些债务,那么债权人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务是否需要偿还,主要取决于他的遗产状况以及继承人的意愿与行为。

自然人离世后,其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确定遗产前,需明确债务人法定财产,如房产、汽车、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实际操作中,通过以下步骤确认遗产范围:界定、评估、登记,确保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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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劳动者死亡的,由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赔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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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
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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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
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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