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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09-30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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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考勤记录;
    (七)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文
    9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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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建立劳动关系?
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劳动局会备案一份,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丢失,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一般都会以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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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挪用公款罪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是该罪的客体要件,它主要侵犯的是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触犯了国家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秩序;
其次,作为客观要件,本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投资或活动,甚至有部分款项长期滞留在手中,超过法定的三个月还款期限;
再次,就其主要部件来看,本罪的实施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看,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是直接故意的,他们明知所挪用的是公款,却故意将其用作其他用途,其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罪,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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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签了认购书能退钱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被欺骗签订了认购书后,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因受到卖方欺诈而签署的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交纳的定金是完全有可能退还的;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已经签订了认购书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如果卖方在认购书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就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在此种情形下,定金是可以得到双倍退还的;
再者,如果买方严格遵守了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并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或者也可以选择用定金来抵扣相应的购房款;
最后,如果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现场,那么这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但同时,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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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怎样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其次,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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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猝死司机被认定工伤公司应该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公司雇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幸辞世时,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其近亲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如果员工因公殉职,那么他的直属亲人便有权依照下列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应为该地区上一年度所有员工平均月薪的六倍;
其次,抚养亲属抚恤金将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工去世的员工生前所供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们。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配偶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获得30%的抚恤金,而对于那些年迈孤独的老人或者失去父母的孩子来说,他们每月的抚恤金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但是,所有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至于抚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需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制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应为该地区上一年度所有员工平均月薪的四十八到六十倍之间。
具体的金额标准将由该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确定,并上报给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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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平交易权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作为商业主体的经营者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实际上享有拒绝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权益。
在此类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需秉持自愿、平等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行推销或强制购买行为的出现。
关于平等交易的具体行使方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营者对于优质、合理价格以及精准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享有充分的决策权。
其中,质量标准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品质高低,它能反映出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实际使用价值。
而质量保障则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若无明确标准,也须遵循社会大众所共同认可的准则。
至于价格问题,价格是体现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衡量指标,它反映出市场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即品质与价格相匹配,商品价值与其售价相符。
对于有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既定价格执行;
对于国家未予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则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值规律合理协商确定。
最后,计量是否精确,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需要通过计量器具来进行确认,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显示数值进行结算。
因此,商品或服务的计量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其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类行为的显著特点在于违背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餐饮业者强行邀请顾客用餐,书店在出售热门书籍时强制读者同时购买滞销书籍,尤其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制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更是对其平等交易权的严重侵害,因此消费者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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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何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用工时间确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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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第三者险100万理赔范围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三者责任险所提供的100万元赔偿范围具体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车辆碰撞到的人或物体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死亡赔偿金、人身伤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等;
其次,根据理赔金额的70%作为标准进行赔付,若三方责任险附加有不计免赔条款,则将按照理赔金额的100%进行全额赔偿。
然而,如果损失金额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范畴,那么这部分额外的费用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或者其授权的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并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毁,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最高可达到100万元的赔偿额度。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三者险100万”实际上是指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金额,而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并不受保额高低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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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什么时候
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否则劳动者就有权从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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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货车司机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判定准则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实施了追逐竞技或行驶过程中情节较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则应予以立案调查;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也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再者,如果行为人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同样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最后,如果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和具有上述两种行为的人员,都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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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私自加建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未经官方审批擅自实施建筑物加建工程,其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现行各项建筑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有责任遵循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工程建设,若确实需要作出变更,务必向所在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
如所提变更方案未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地将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告同级别土地管理部门,并且要公开透明。
对于那些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循法定程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未依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勒令停工,并要求限期整改;
如果逾期仍未纠正,则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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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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