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层的公共部分包括:
1、根据建设部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基础配套设施部分,如公共绿地、道路等。公共部分的归属:一般认为应按《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产权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全体业主。但是,从《物权法》第70、7
2、7
3、74条整体规定看,小区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中一些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套设施,如电力、通讯、人防设施和一些道路与绿化依法就属于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