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3、表决权排除制度。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