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前置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欠薪者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那么原先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就不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该通过提起公诉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如果不,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提起自诉。另外,修正案
(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单纯把偿还行为视为一个量刑情节,那么它并不影响刑事追诉的正常进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低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决定,以免浪费司法资源。这种情况下,为监督、制约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不服不决定时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