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对垫付费用的处理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赔偿的案件中,对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肇事者与所有人、被保险人有时并不是同一人)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通常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采取一并处理的做法,即是在本案中同时对垫付的费用作出处理,但各地在操作上稍有不同,有的区分受害人支付的费用和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有的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受害者的损失,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或者判决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在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但也有反对的意见,认为应当另案处理,即是在本案中对垫付者的申请不予处理,在本案中只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用)给受害人,然后垫付者再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于垫付的费用由垫付者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反对的理由在于受害人对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那么,哪一种做法更科学,更符合诉讼价值呢?
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原告赔被告”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明显,虽然在本案中审理比较方便,但由于垫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受害人的治疗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人那里拿回垫付的费用。而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用更加难。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才能拿回垫付的费用,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一案二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并处理的做法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有的不需要垫付者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者或是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的结果成了“被告赔被告”或“原告赔被告”。而就算是垫付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诉,也只能是对受害人提出反诉,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又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对于判决受害人获得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遭遇受害人获得赔偿款后不退回给垫付者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