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制度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时,自己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时,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难点)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自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条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